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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为更好的实现老年人就近就便申请能力综合评估,规范推动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本市第二批老年人能力综合工作的培训机构和评估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资格
(一)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2.机构工作人员中具有能够参加市、区两级培训后具备实施评估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评估人员至少在4人以上,评估督导员至少在2人以上;
(二)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中,评估员具备4项之一;督导员具备2、3、4项之一):
1.具有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等领域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医学或者护理学学历背景,有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优先;
3.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康复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开展评估培训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已经经过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培训资格并在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2.具备开展100人以上培训的场地;
3.培训师资力量经过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认定并在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相关要求
(一)获得过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工作资格或承接过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构优先;
(二)入围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接受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知识技能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备案后开展区级培训和评估工作;
(三)培训师资需具备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现场教学和远程授课能力;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民政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后,应安排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让委托于其他机构;参与本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以机构名义开展依据评估结论而跟进的服务工作。
(五)政府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所取得的信息归政府所有,社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在培训和评估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在培训和评估中私自推销商品和服务。
(六)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担任,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场所,所有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前需签署承诺书。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经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取消该机构评估资质,并列入本市养老服务诚信黑名单。
三、申报通道
符合申报条件且愿意遵守上述要求的社会单位,可以向机构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办公地(服务场所)所在区民政局提出愿意按本市相关规定承接培训和评估工作的申请。
申请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本机构基本情况、承接养老服务相关情况、机构场所情况(含延伸服务所在地)、机构人员情况、机构开展服务相关情况(见附件1)。
2.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法人证书、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提供房产证,租赁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提供使用证明及房屋所有人相关证明)、人员专职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申请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本机构基本情况、承接养老护理、评估工作相关情况、机构场所情况、培训师资情况(见附件2)。
2.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法人证书、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提供房产证,租赁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提供使用证明及房屋所有人相关证明)、人员专职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有意愿的机构可将上述材料复印件汇总装订,由本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骑缝公章后,于2020年3月31日前邮寄(快递)至所在区民政局(联系方式见附件3),连锁机构或有多个服务地点的只需向注册地或主服务地的区民政局报送,并注明其他服务地。各区民政局汇总报名情况后统一报本区申请名单至市民政局养老工作处,市局将及时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培训,对各区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全员培训、对申报开展评估的机构进行督导人员培训。